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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频道】日前,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商检局联合发布了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通告。 通告指出,从2019年7月1日起,将停止销售、登记、转入不符合第六阶段国家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符合天津机动车登记注册其他要求的上述车型,经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后,可以继续在本市办理相应的机动车登记注册或业务:
1、2019年7月1日(不包括)前销售和开具汽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第五阶段国家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
2、从地方转入本市的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全体机动车可以在转出地公安交管部门2019年7月1日(不含)前,凭《机动车登记证书》签字的转出记录,办理车辆转入业务。
从2019年7月1日开始,在天津办理新车登记注册前,将提交汽车统一销售发票、汽车环保新闻附带车辆清单(或汽车整车发货合格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相关材料) )在天津各区机动车环境保护审查窗口办理机动车环境保护确认单的进口车应当到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或者自由贸易区服务站的机动车环境保护审查窗口办理机动车环境保护确认单的外省市转入车辆的 进口车必须携带汽车统一销售发票、汽车环境保护新闻的车辆清单、购置税纳税说明书、货物进口说明书、进口汽车的车辆检验单等相关资料。
新增轻型汽车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 gb18352.6-)》,其中ⅰ型试验应符合6b限值的要求。 车主可以登录汽车环境保护网( vecc-mep/index )查询车型是否符合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也可以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环境保护窗口及各区的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现场咨询。 文:王晓莉()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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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7月1日起 天津轻型车实施国六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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